小孩不孝,遺產可以不分給他嗎?什麼是「不孝子女條款」

撰文者:鄭琦馨律師

當事人問:「律師,我的小孩過年從來不願意回來探望我,也不願意拿錢扶養我,還動不動就罵我,我還要分遺產給他嗎?」

其實,法律上有所謂「不孝子女條款」,只要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過父母表示該子女不得繼承,這個子女就有可能喪失繼承權!

 

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:
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
 

#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

  1. 子女平時不願陪父母看病,也不幫忙拿藥,又不扶養父母,只知要錢,更詛咒父母死亡。
  2. 子女將父母推倒在地,導致父母受傷,又以「老猴」辱罵父母,且無故拒絕參加父母頭七法會。
  3. 父母終年臥病在床,子女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卻長期不願探視。
  4. 子女無故離家出走多年,音訊全無,長期未盡對父母之照顧義務。
  5. 子女因細故揚言要告父母告到無處可住,毫不顧念父女人倫之情。

#被繼承人有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意思

父母只要明確有表示該子女不得繼承即可,不需要寫成書面即有效力,但如果沒有書面資料,其他子女如要舉證父母生前表示特定子女沒有繼承權,可能只能依循傳喚證人方式為之,如果遇到證人記憶淡忘而無法做證,則可能讓不孝子女逃過一劫。

如果透過律師代筆遺囑的方式進行表示失權,能將遺產留給真正孝順的後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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