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可以把我小孩的過年紅包花掉嗎?
撰文者:劉繕甄律師
當事人問:「我可以把我小孩的過年紅包花掉嗎?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,應如何使用才不會違法?」
其實,法律上有所謂未成年子女特有財規定,特有財產,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,也就是小孩免費、無償取得的,父母可以有權利幫忙管理、使用、收益,且確實可以為了小朋友的利益去處分!
民法1087條:
未成年子女,因繼承、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,為其特有財產。
民法第1088條:
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由父母共同管理。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,不得處分之。
#為子女利益
父母必須基於子女利益,才能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。在父母生活困難時,也可將特有財產當作養育小孩的生活費用,但是不能拿去清償父母自己的債務(或打麻將、唱ktv、喝酒),因為這樣就明顯違反為未成年利益之處分條件。
而且在父母有能力之時,也有實務見解認為,不能先使用小孩的特有財產作為養育小孩的生活費用,應該要先使用父母自己的財產扶養小孩。
#違反效果(我父母真的把我紅包錢拿去打麻將了)
在子女成年後,子女可以對父母提起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,請求受有不法利益的父母返還這些特有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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