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離就離?法律比你冷靜多了!
撰文者:鄭琦馨律師
說離就離?法律比你冷靜多了!淺談民法第1052條「裁判離婚」
常有當事人因為和伴侶發生衝突來本所諮詢離婚事宜,也有當事人因為收到法院寄來的起訴狀,才赫然發現枕邊人竟然早就想和自己離婚。有關裁判離婚,真的能夠想離就離嗎?法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?
民法第1052條: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#必須要「婚姻難以維持」
所謂「難以維持婚姻」,必須要達到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,如果身處同一處境,都有可能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。所以,如果只是告訴法院,想要離婚的原因僅僅是因為夫妻之間價值觀、生活觀不同、婆媳之間發生矛盾、人生發生變故後突然想要獨居,實務上可能會以雙方之間的矛盾,在客觀情況上不致發生難以挽回之破綻為理由,而駁回對方提起裁判離婚的起訴。
除此之外,如果不想離婚的一方能夠舉出對方有主動關心、參與家庭生活的對話紀錄或文章,法院也傾向認定對方提起離婚訴訟,只是基於短時間相處的摩擦,而不能終局否定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的可能。
#實務見解還這麼說
如果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曾經被核發保護令,法院會適度降低雙方同居時間的期待可能,並傾向認定,雖然雙方有比較長時間不住在一起,少有互動,然完全是因為提起離婚的一方施以家暴後,被請求離婚的一方不得不離家所導致,這部分也會升高裁判離婚勝訴的難度。
因此,仍建議委任律師處理離婚訴訟,藉由律師法律專業素養,取捨證據、提出有力事證,達到好結果!
#我們的成功案例
本所曾經成功協助客戶提起裁判離婚訴訟,擬定縝密訴訟策略,提出有利主張,最後說服法院准許裁判離婚,使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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